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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 业主状告开发商败诉

发布时间: 2018-04-12 10:27:32

来源: 中安在线

分类: 本地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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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广德县一小区完成整体交付后,开发商对已建成的地下停车位向全体业主出售,招致该小区业委会的不满。业委会认为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已全部转让给全体业主,且地下车位的建筑成本已纳入小区整体建设的建筑成本,业主根据合同约定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为帮业主讨回所有权,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宣城市广德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车位纠纷案时,对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引纠纷

该小区的开发商某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与广德县房地产管理局签订《广德县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该小区总建筑面积207107㎡分三期建设,合同认定“二期地下停车场,约30000㎡归出卖人所有”,同时规定“凡未界定所有权归属的物业配套建筑、设施设备,其所有权归业主共有”。

2013年1月,二期项目验收备案。地下车位建成后,开发商将车位向小区业主出售,小区业主认为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所有,双方产生纠纷。2017年6月26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开发商诉至广德法院。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地下车位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属全体业主所有,且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全体业主所有,且地下车位的建筑成本已经纳入了小区整体建设的建筑成本,业主根据合同约定也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开发商出售地下车位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侵犯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为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共有。

2017年8月17日,广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以及诉争车位究竟归谁所有产生争议。

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一,原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该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就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进行管理,系本案适格原告,被告关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诉争车位所有权到底归谁?

本案争议的另一大焦点是诉争车位是否属“基本建筑结构部分”,能否以“配套设施”、“建筑成本”以及“合同约定”主张归业主共有?

广德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中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即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物业归属。诉争车位设置于建筑区划内,其具有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可以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地下车库(车位)是在建筑物基础之上可以使用并区分所有的部分,不属于共有部分中基本建筑结构部分;车位作为“配套设施”,是从其服务于高层建筑的功能规划角度而言,不能因其为“配套设施”而推论出车位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建筑成本是当事人在作出价格决定时的考量因素,价格的形成并不能成为所有权归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案涉地下车库(车位)的修建,某置业有限公司己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之中,遵循“谁开发,谁所有”的市场调节原则,某置业有限公司与业主之间关于车库、车位的权利归属的约定,应属于某置业有限公司对其所有权的处分。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确认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为原告所代表的全体业主共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市中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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